返回列表广西上调土地增值税 住宅预征率由0.5%调整为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最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明确,要加强对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工作,将普通住宅预征率由0.5%调整为1%。 

    《通知》明确,对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0%,具体由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对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参照当地同类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税负水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未取得合法票据的,均不得计入计税成本或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一方面,广西地税部门将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力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1%。因此,广西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预征率由0.5%调整为1%,按不同的项目类型和自治区地税局批复的预征率,对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预征率。

    《通知》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一律按月预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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